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226號原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曾聲請對被告丙0000000000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