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存證信函之相關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影本及郵件收件回執)。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