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138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之資料及提出戶籍謄本。
二、經查,本件車禍肇事者尚在追查中,有新竹市警察局 函可佐 ,本件原告所指之被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戶籍資料中並無相符之人,原告應依前開規定,補正被告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之資料及提出戶籍謄本,以資特定本件被告當事人係何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明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