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應更正為「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法院組織欄記載「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正本誤載為「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係繕印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