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林彩雲 被告 駱政州
駱欣萍 駱政豪 駱政賢 駱欣婷 駱政憲 駱欣伶 駱元成 ( 駱石水 之繼承人) 駱元廣 (駱石水之繼承人) 駱雪雲 (駱石水之繼承人) 駱秋珠 (駱石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24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地號496土地面積72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2,6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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