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以中華民國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依法聲請刑事回復原狀,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案裡面有刑事案件的話,請回復原狀。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審理,因聲請人表明無意起訴而報他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3月12日中高行鴻愛102訴0050
6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影卷可查。聲請人復又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然聲請人回復原狀聲請狀所附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傳票為該院審判之行政訴訟事件,且該案卷宗中並無任何刑事案件,聲請人亦未釋明有何刑事案件存在並符合前揭回復原狀規定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回復原狀與前揭法律規定不合,自屬無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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