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261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訴訟代理人 施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政春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