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 吳絲騰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宜鴻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一月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4日就任為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4日以苗院國民有1102司司2字第00610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2年7月3日前清算完結,茲因不熟悉清算申報相關流程作業及辦理清算相關事務,尚需造具結算表冊送交請各股東承認,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年7月4日起展延至103年1月3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