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聲沒字第2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伍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宗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1.259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宗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1.2637公克,驗餘淨重1.2597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3年9月
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一紙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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