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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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陳彥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5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網路公告。現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經本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年12月20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佩穎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910000000-5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910000000-7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3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910000000-1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4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910000000-1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5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910000000-3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