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86號上訴人 吳倫聿 選任辯護人 陳素雯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羅明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併應就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及刑法第57條第10款量刑基礎(犯後態度)一併答辯,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