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張琇鈞 相對人 洪令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之規定自明。此乃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該條項之立法理由亦明。是知就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自不包括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雖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已提起上訴,如不停止執行,恐日後甚難回復原狀,爰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云云。惟查,相對人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損害賠償等之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此經本院調取101年度司執字第39390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係對前開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2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並非提起異議之訴,核與首揭法條所定之停止執行事由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前開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何世全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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