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9年7月7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甲○○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