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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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04號聲請人戊○○○
甲○○丁○○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戊○○○、甲○○、丁○○及丙○○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亦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乙○○之兄弟姐妹,爰聲請拋棄繼承等語。然依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乙○○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 許秀清 、子女 吳明哲吳佩芬 ,如該第一順位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則聲請人等即無繼承權。惟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不明,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乙○○配偶許秀清、子女吳明哲及吳佩芬之戶籍謄本,且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皆已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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