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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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郭國棟 訴訟代理人劉 昱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現 等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57元【計算式:澎湖縣○○鄉○○○段○○○○號公告現值1,300元/㎡×面積1034.45㎡×原告權利範圍79/240=442,658元;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面積913.96㎡×原告權利範圍79/240=391,099元;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面積880.98㎡×原告權利範圍79/240=956,965元;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面積1,483.98㎡×原告權利範圍79/240=635,020元,(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442,658元+391,099元+956,965元+635,020=2,425,7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莊心羽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26 號裁定(109.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調補 字第 1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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