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TCHARADARWEERACHATPAWAT(帕哇)選任辯護人周聖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帕哇)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10年4月25日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女生宿舍)2樓至3樓樓梯間,見AC000-H110081(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欲上樓返回宿舍房間,乘A女不及抗拒,上前以手從後環抱A女腰部,並以手觸摸A女臀部1次得手,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10年11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詳本院卷第123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