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逸鶴
曾益毅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7號、第718號、109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