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庭安原 審選任辯護人 吳勇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