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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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4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佳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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