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長榮城育樂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一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九六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千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一九號提存書提存後,對於相對人所持聲請人簽發之支票,禁止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為假處分,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五八一號執行在案。茲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九六號裁定、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一九號提存書、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處分、擔保提存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