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63號聲請人 王春 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榆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支票、本票、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12月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七)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榆柔,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張榆柔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屢經催索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新義││39│1,120.00│10000分之21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63│臺中市大里區│主要用途:集合住│層次:十層│陽台:16.32│全部││││新義段39地號│宅│合計:83.27│││││││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臺中市大里區新│層數:12層│││││││南路68號十樓│││││├─┴──┴───────┴────────┴──────┴─────┴────┤│共有部分:臺中市○里區○○段○○○○號,面積2,524.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4│├─┬──┬───────┬────────┬──────┬─────┬────┤│2│365│臺中市大里區新│主要用途:集合住│層次:十層│陽台:5.38│全部││││義段39地號│宅│合計:74.07│││││││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臺中市大里區新│層數:12層│││││││南路66號十樓│││││││││││││├─┴──┴───────┴────────┴──────┴─────┴────┤│共有部分:臺中市○里區○○段○○○○號,面積2,524.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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