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債務人 林均地 即 林獻祥 債務人 溫珏玲 即 溫淑晶
一、㈠債務人林均地即林獻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
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九,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均地即林獻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肆
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九,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八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均地即林獻祥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上列請求於對債務人林均地即林獻祥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溫珏玲即溫淑晶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