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已於民國104年1月9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4年訴字第1860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1枝、子彈7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驗結果,認扣案之槍枝為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擊發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送驗子彈11顆,均係非制式子彈,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亦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1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前揭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函號│├──┼───────┼─────────────────┼───────────┤│1│改造手槍1枝(│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枝管制編號:│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103年11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號鑑定書│├──┼───────┼─────────────────┼───────────┤│2│子彈7顆(原扣│認均係口徑8.9mm±0.5mm非制式子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案11顆,採樣4│,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103年11月4日刑鑑字第│││顆試射)│力。│000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