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利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利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嫌重大,足認有湮滅、變造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5年3月15日因本案相關證人交互詰問完畢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先此敘明。
二、按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判例、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
(一)就犯罪嫌疑重大言: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對於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鄭聖龍詹宗龍黃嘉俊 證稱相符,此外復有扣案物品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物在卷可佐,是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犯行部分之犯罪嫌疑重大,即堪認定。
(二)關於羈押法定事由及必要性(比例原則)言:被告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參以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被告既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若僅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輕微之手段,仍無法確保將來審判賡續進行或刑罰執行,故為保全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實現國家之刑罰權,仍有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三)至被告陳稱:家中經濟狀況係父親一個人負擔,希望回去看一下家人等語,然查此非本院審理是否延長羈押所應考量,且被告亦稱:父母親有過來接見及身體狀況正常等語,亦見被告家中狀況及其身體均尚屬正常,是被告所請礙難准許。
三、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等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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