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鑫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伶因 律師被告克羅司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廖兆煒
廖兆晢 廖頤靜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