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鑫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伶因 律師被告克羅司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廖兆煒
廖兆晢 廖頤靜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智 字第 8 號裁定(106.02.13)[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智 字第 8 號裁定(107.05.29)[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