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蕭勝選任辯護人江政俊律師
石佩宜律師具保人 李秀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54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蕭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李秀英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李蕭勝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茲因被告李蕭勝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李蕭勝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考,顯見被告李蕭勝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李秀英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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