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豊文
蔡鴻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破字第6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六年度破字第六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之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玉山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精密公司)之債權人,為瞭解相對人玉山精密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之相關資料,爰聲請准予閱覽本院106年度破字第6號宣告破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6年度司票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1紙為證,且相對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內亦載有聲請人之債權(見本院卷㈠第192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應予許可。又聲請人既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本院衡酌系爭事件卷宗內文書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而必須限制閱卷之情形,則本件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自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之規定,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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