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 黎兩順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 黃日成
黃信憲陳美香 莊炳南 莊燦榮 莊燦松 莊燦淮 莊玲鈴 彭綉雯 郭錦傳 郭惠卿 曾陳郁 郭秀明 郭冠里 郭子維 洪翰典 洪士哲 洪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莊玲玲 」記載,應更正為「莊玲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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