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國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抗字第42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