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2日收受(寄存送達)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5月15日97年度易字第1050號第一審判決,因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6月3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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