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國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地政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共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6月9日對原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共計76,750元,未據繳納,爰裁定補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