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47號上訴人丁○○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具狀陳報被上訴人辦理本件借款程序之承辦人姓名,被上訴人則應具狀陳明上訴人已清償本件借款債務本金及利息金額與計算方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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