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債權人華承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華承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世昌 即達璉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承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影本所示,支票為吳郭亮華所簽發,而非債務人吳世昌即達璉工業社,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吳世昌即達璉工業社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吳世昌即達璉工業社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汪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