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㈡字第17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被上訴人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被上訴人丙○○
子○○辛○○○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陳錫川 律師 丁志達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利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E&E
HOLDINGCOM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複代理人朱峻賢律師被上訴人戊○○
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郭宏義 律師被上訴人壬○○
己○○庚○○癸○○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丑○○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秀禎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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