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62號上訴人太頂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5762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房屋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課稅現值計算,為新台幣5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