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 張禮揚 債務人 謝瑞榮
一、債務人張禮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禮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謝瑞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