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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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債權人易珍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明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明素積欠會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林明素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標單所載互助會起迄日為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111年5月止,債權人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林明素給付全部會款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9月1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