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慶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慶財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零四元,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