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貳拾玖日起,丙○○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肆日起,皆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丙○○三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三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甲○○、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丙○○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甲○○、乙○○應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丙○○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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