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盈餘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07號原告視準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宜華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視準隱形眼鏡有限公司與被告 潘雅惠 間請求給付投資盈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壹佰叁拾伍元為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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