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呂學龍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二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七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柒拾萬元可轉讓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七十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七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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