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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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莊勝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七九號,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上訴費,且上訴人就本件上訴費所聲請之訴訟救助,復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救字第四七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確定。嗣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台北市萬華區之公示送達函文在卷。
三、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黃蓓蓓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