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被 告 鍾鴻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