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英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102年度執字第10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英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紀英川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對受刑人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併合處罰,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紀英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之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罪質相同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紀英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某日│101年2月7日│101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426號│426號│4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7日│101年5月23日│101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426號│426號│4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1年3月23日│101年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881、16580、19│年度偵字第4089、7167號│││4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2年9月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68、2649號│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5日│102年9月23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599號(編號1至7│年度執字第10756號(已接續│││號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執行)│││期徒刑8年,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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