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張友甄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 王幼鳳 被告 何舒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陳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於庭前閱卷。
三、原告方面請查報:1、本件原證二十八、原證三十三明細表所列所有系爭交易皮包,是否均為GUCCI牌?2、原證二十八明細表編號④所請求之跨行手續費17元未見憑據,是否應為郵局與郵局帳戶間之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而免手續費?3、原證三十三明細表編號㉜之原告成本欄「95000」是否應為「9500」?4、原證三十三明細表編號 陳怡珺 18530元是否已計入㊹陳怡珺35030元中,而屬贅列,故損失總金額欄應扣除18530元而為462531元?
四、被告方面請查報:原證十二之原告郵政存簿交易明細所示多筆轉出款項之目標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是否的確為何舒婷收受原告皮包交易款項之帳戶;原證十六之原告郵政存簿交易明細所示多筆轉出款項之目標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是否的確為王幼鳳收受原告皮包交易款項之帳戶?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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