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會計帳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73號上訴人即原告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香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伯乾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會計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求為命被上訴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或會計憑證,核其性質雖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惟並無交易價額,亦不能核定上訴人可得之上訴利益,是依前揭規定,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並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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