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怡維指定辯護人姜惠如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怡維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罪,惟被害人受傷甚重,至今仍昏迷,且係當場經警查獲,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殺人未遂罪、刑法第176條第3項准用第173條第1項之故意以煤氣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因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經於100年7月26日發佈通緝,並於同年月28日通緝到案,其顯有逃亡之事實,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100年7月28日起執行羈押、同年10月28日、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被害人迄今仍在醫院中診療,而被告又居無定所,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101年2月23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