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四000三六二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九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