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朱純正
被   告  蔡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四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3日提供台北縣樹
林市○○路○段○○○號2樓之房地供擔保,向原告借用新台幣
(下同)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5年1月23日起至115年1
月23日止,並約定自96年1月23日起至96年1月22日止,按固
定年息2.1﹪計算;自96年1月23日起至97年1月22日止,按
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33﹪浮動計息,自97年1
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
0.93﹪浮動計息,並同意依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調整時
,隨同調整,約定到期日為民國115年1月23日,利息自95
年1月23日起至98年1月22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8年1月23日
起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計
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
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份,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於98年8月23日起經聲請鈞院(案號:
99年度司執日字第29396號)強制執行拍賣原告之擔保不動
產,受償執行費、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共0000000元,現欠原
告353496元及自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4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無結果,依
債務人所簽之授信約定書(或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第1
款之規定,其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或即視為到期。依法被
告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被告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鈞院99年度司執日字第29396號強制執行分配表影本乙份影
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3496元,及自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
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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