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儒選任辯護人盧元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1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又上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參照)。
二、查被告陳泰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美利